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法令依據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依法規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覽表
編號 應受教育訓練人員
訓練課程
時數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甲種(100人以上) 42
乙種(30-99人) 35
丙種(29人以下) 21

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甲種(100人以上) 42
乙種(30-99人) 35
丙種(29人以下) 2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 115
勞工衛生管理師 115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107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甲級化學因子 98
甲級物理因子    79
乙級化學因子 61
乙級物理因子 56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76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82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22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21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21

營造作業主管

檔土支撐作業主管 18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18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18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18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18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 18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18

有害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18
鉛作業主管 18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18
缺氧作業主管 18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18
粉塵作業主管 18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18
潛水作業主管 18

具有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斯達卡式起重機 38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38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38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21
吊籠 26

十一

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

鍋爐 甲級鍋爐(傳熱面積在500m2以上者) 60
乙級鍋爐(傳熱面積在50 m2-499m2者) 50
丙級鍋爐(傳熱面積未滿50m2者) 39
第一種壓力容器 35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35
高壓氣體容器 35

十二

特殊作業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18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18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

18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18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18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18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伐木作業人員

15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24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12

潛水作業人員

甲級潛水作業人員

566

乙級潛水作業人員

184

丙級潛水作業人員

250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18

十三 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 18
十四 一般(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一般 3
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 6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 6
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6小時:
1.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自動檢查
3.改善工作方法
4.安全作業標準
9

十五

在職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每2年至少6小時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每3年至少6小時

4.施工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5.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有害作業主管、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每3年至少3小時

7.特殊作業人員

8.急救人員

9.各級業務主管

10.委員會成員

11.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12.一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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